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2019年高职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6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经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审查通过,是社会了解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二、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院代码:13661
五、办学校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苑路167号
六、学院基本情况: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是教育部于2004年3月23日以教发函[2004]22号文件予以确认的独立学院。学院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办学设施,占地334.1亩,建筑面积12.6万平方米。学院拥有满足各专业教学需要的先进仪器设备,并依托天津医科大学师资等教育资源,能够满足各专业教学需要。学院实施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有招生办公室,其为具体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2019 年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高职升本科招生计划为理科70名(其中药学专业30名、护理学专业30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10名),文科20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20名)。
第七条 高职升本科学费按市教委、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费标准:药学专业、护理学专业18000元/生/年,公共事业管理专业15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1000元/生/年。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八条 报考药学专业的考生在高职阶段所学专业须为药学专业(专业代码:620301)的应届和往届毕业生;报考护理学专业的考生在高职阶段所学专业须为护理类相关专业的应届和往届毕业生;报考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考生在高职阶段所学专业须为医药卫生大类、财经商贸大类及公共管理与服务大类对应专业的应届和往届毕业生。被录取的考生须在入学报到时提供毕业证原件,如毕业专业不符合报考条件,不予注册学籍。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录取时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2019年高职升本科文化课与专业课考试的总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专业考试科目为两科,每科满分为100分,共200分,单科成绩均须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第十一条 凡报考我院的考生(含义务兵退役考生和推荐免试考生)均须参加我院专业课考试,不参加专业课考试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 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先比较专业课成绩总分。若专业课成绩总分相同,理科考生依次优先录取数学、英语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依次优先录取语文、英语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若数学(或语文)、英语分数仍相同,优先录取获省级很好学生、很好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三条 平行志愿录取执行天津市教育考试院的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我院外语教学为英语,请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在接到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我院是独立学院,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后续管理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毕业证原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对新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进行审查,全面衡量新生的思想政治表现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选修课及实践教学环节并通过毕业考试,符合学籍管理规定者准予毕业,颁发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注明"专科起点本科"字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9年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
电话: (兼传真)
-mail:ydlczhaoban@126.com
邮编:
学院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苑路167号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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